(2017)鄂1202民初29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世松与谭梦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松,谭梦闻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918-1号原告陈世松,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淦河大道**号,身份证号码:4223011956********。委托代理人王新,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谭梦闻,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双鹤路行政服务中心*楼,身份证号码:4223011974********。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松与被告谭梦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本院已立案受理冯刚与陈世松、谭梦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桂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