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3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中志与王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志,王加国,邱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561号原告:李中志,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王加国,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邱永刚,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志与被告王加国、邱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志于2017年7月31日以与被告邱永刚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中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中志负担。审 判 员 邱庆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余凯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