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帅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言香,陈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刑初120号自诉人张言香,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人陈帅,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桐柏县。辩护人方庆,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葛锦,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张言香以被告人陈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以与被告人亲属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张言香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致岸审 判 员 廖 恺人民陪审员 高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