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方园、梅志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园,梅志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10号申请执行人方园,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罗田县。被执行人梅志威,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方园与被执行人梅志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鄂1123民初1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方园撤回与梅志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