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谢刚华与赵太群、龚国清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刚华,龚国清,赵太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817号申请人:谢刚华,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魁东,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蔚,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龚国清,男,1971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赵太群,女,1971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谢刚华与龚国清、赵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留二被申请人龚国清、赵太群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和超期过渡安置费85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立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