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唐忠平与周胜红、翁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忠平,周胜红,翁现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158号之一原告:唐忠平,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德,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周胜红,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翁现珍,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唐忠平与被告周胜红、翁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唐忠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80元,合计人民币505元,由原告唐忠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晓琴?PAGE??PAGE?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