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90张同峰与李明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峰,李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张同峰被执行人李明喜申请执行人张同峰与被执行人李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徐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现因当事人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有关联案件,为方便执行,提高效率,本案由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1)徐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由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云龙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王幸生代理审判员 单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