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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关欣与被告牡丹江市万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赫英伟、孙红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欣,牡丹江市万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赫英伟,孙红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875号原告:关欣,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被告:牡丹江市万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新安街西七条路万达广场。法定代表人:薛亮,总经理。被告:赫英伟,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牡丹江市万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滨县。被告:孙红柳,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万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所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原告关欣与被告牡丹江市万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赫英伟、孙红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耿子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裁定如下:本案按关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思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