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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娄旭妮与刘开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娄旭妮,刘开禄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75号申请人:娄旭妮,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斌奎,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开禄,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娄旭妮与刘开禄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31日经莱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刘开禄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外赔偿娄旭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4000元,扣除刘开禄已垫付的医疗费30000元,刘开禄于2017年7月31日前再给付娄旭妮赔偿款34000元,本次交通事故的其它事项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娄旭妮与刘开禄于2017年7月31日经莱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文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子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