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2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崔张林与乔川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496号 申请人:崔张林,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 被执行人:乔川川,男,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 申请人崔张林与被执行人乔川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晋0521民初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崔张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川川立即返还申请人崔张林晋EWV838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要求其协助申请人崔张林办理EWV838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的过户登记手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