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叶德林与叶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德林,叶木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851号原告:叶德林,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叶木光,男,汉族,住漳平市。原告叶德林与被告叶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叶德林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德林以其同叶木光就偿还借款事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叶德林负担。审 判 长 郑 寿 锋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紫荔(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