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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仁祥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仁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175号罪犯李仁祥,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滨海县。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李仁祥因犯受贿罪于2013年12月20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滨刑二初字第012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10000元,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7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仁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作为监督岗能够按时到岗,认真值岗。服刑期间先后获得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滨海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基本具备社区服刑条件”,再犯罪可能性评估意见为“低度”,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17年6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并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拟对罪犯李仁祥假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仁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仁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仁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1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审判员  苏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