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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培赞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4刑初22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培赞,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4日被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菏巨检公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培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培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培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李培赞驾驶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NS**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25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巨野县境内262公里+550米处时,因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将由东向西推着自行车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撞伤致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李培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另查明,案发后,经巨野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李培赞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245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培赞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人张德阳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巨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车辆碰撞痕迹检验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巨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培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培赞发生交通肇事后,即拨打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培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汝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永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