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犹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与晁景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犹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晁景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726号原告:上犹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肖世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达远、徐春红,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晁景霞,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上犹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晁景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因被告晁景霞在诉讼过程中付清了案涉货款,原告上犹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犹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犹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晁景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4.44元,减半收取1332.22元,由原告上犹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 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维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