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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6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霍树启、霍树平与商作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树启,霍树平,商作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293号原告:霍树启,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霍树平,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商作树,男,48岁,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霍树启、霍树平与被告商作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霍树启、霍树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树启、霍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霍树启、霍树平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东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