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殷国威与周富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国威,周富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254号原告:殷国威,男,汉族,1989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周富强,男,汉族,1978年4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原告殷国威与被告周富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国威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殷国威负担。审判员 黎秀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玉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