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刑更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学龄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学龄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更424号罪犯叶学龄,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经商,原住福建省屏南县。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屏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学龄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并处罚金40000元。罪犯叶学龄于2016年1月22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以闽宁监假(2017)23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叶学龄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学龄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现缴纳罚金40000元。罪犯叶学龄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考核累计得1327.5分,获得二个表扬。宁德监狱于2017年3月12日与罪犯叶学龄的弟弟叶某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屏南县司法局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屏司矫评估(3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罪犯叶学龄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罪犯的假释案件研究表、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教育情况跟踪卡、奖惩审批表。2、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3、《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叶学龄与叶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兄弟关系证明。4、履行财产刑的凭据。本院认为,罪犯叶学龄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已全额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并落实社区矫正帮教措施,可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罪犯叶学龄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杏审 判 员 崔龙生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成圆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