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连生与李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生,李振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493号原告:王连生,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李振东,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王连生与李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连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连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连生负担。审判员 解胜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晓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