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恢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宝荣申请执行王润亭、李华、李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荣,王润亭,李华,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323号申请执行人王宝荣,男,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润亭,女,汉族,东胜区人,现住址同上,系王宝荣女儿。被执行人李华,女,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君,男,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本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4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华在鄂尔多斯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华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提出。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的,保全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周思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