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毛国建、王木兰、余沈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毛国建,王木兰,余沈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被执行人:毛国建。被执行人王木兰。被执行人余沈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毛国建、王木兰、余沈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向本院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7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鄢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