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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5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合肥志坚商贸有限公司与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志坚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082号原告:合肥志坚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风和园4号楼501室。法定代表人:吴争鸣,职务:董事长。被告: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1号君临大厦1118室。法定代表人:刘明俊,职务:董事长。原告合肥志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皖0111民初5082号民事裁定,于2017年6月29日冻结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0万元。原告合肥志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以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志坚商贸有限公司以以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