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与张伦江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张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450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紫阳路180号。被执行人:张伦江,男,生于1968年12月13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与张伦江罚金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毛祥在泸州市商业银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4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克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