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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同孝与被告严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孝,严永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431号原告:李同孝,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严永坤,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李同孝诉被告严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与原告核实,原告也不知道被告具体下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同孝对被告严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退还原告李同孝。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