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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执8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上虞区天然气有限公司、绍兴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上虞区天然气有限公司,绍兴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8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凤鸣路236号,组织机构代码:75909123-5。法定代表人:胡珍理。被执行人:绍兴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竺可桢科技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865724-5。法定代表人:张国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绍仲字第235号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2台1000**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执行到55800元,其中7343元作为执行费。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通过关联案件查询,绍兴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法院有大量作为被执行人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执8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张硕栋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