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岑琼金与吕星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琼金,吕星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913号原告:岑琼金,女,汉族,1952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吕星华,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明,广东广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岑琼金与吕星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岑琼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琼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岑琼金负担。审判员 杜程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建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