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佩莲与王盼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佩莲,王盼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3民初3243号原告:张佩莲,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宾馆职员,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6********,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东升农业村大屯里*号。被告:王盼腾,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90********,住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陈一村*组**号。原告张佩莲与被告��盼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佩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盼腾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佩莲以被告王盼腾未按约返还借款为由,诉请判令被告王盼腾返还借款本金4500元。被告王盼腾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被告王盼腾于2016年8月2日向原告张佩莲借款4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但未约定借款利息。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王盼腾至今未予返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盼腾向原告张佩莲出���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相关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显属违约,故原告之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盼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佩莲返还借款本金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盼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66583489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竺晴照人民陪审员 林锡赞人民陪审员 林君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裘林萌附:一、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