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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毅与重庆市荷韵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毅,重庆市荷韵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2904号原告:赵毅,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月,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荷韵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05号附2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57211932-2。法定代表人陈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芮,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毅与被告重庆市荷韵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毅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毅撤回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毅承担。审判员  金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