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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回香、李新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回香,李新宇,敖茂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陈回香,女,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李新宇,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敖茂松,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陈回香与被执行人李新宇、敖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李新宇、敖茂松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新宇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回香借款19000元及利息(2015年12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为950元,2016年5月13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199元。被执行人敖茂松负连带责任。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新宇、敖茂松银行存款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敖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