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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6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元浩与蒋维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浩,蒋维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308号原告:杨元浩,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蒋维康,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元浩诉被告蒋维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元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元浩负担。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俞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