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车某某盗窃罪、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5刑初71号公诉机关柳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某某,男,汉族,柳林县人。2005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2012年因盗窃被柳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离石区人。2017年5月2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珊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车某某进入柳林县柳林镇小庙沟党某某院中,发现党某某家门未锁,便进入党某某家中,用家中窗台上的钥匙打开屋内桌子抽屉锁,盗走一条黄金手链、一枚黄金戒指、两条白金项链。当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被告人车某某盗窃所得,仍以一千元的价格购买了其中的一条黄金手链、一枚黄金戒指。案发后,经柳林县价格认证中心柳价认定(2017)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黄金手链和黄金戒指价值共计人民币6582元,两条白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552元,总计价值9134元。被盗物品均已返还被害人党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车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车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车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党某某的陈述;物证车某某指认盗窃现场照片;书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发还清单,柳林县公安局公(柳)决字〔2006〕第1128号、行罚字〔2010〕第001256、决字〔2012〕第000174号、行罚决字〔2015〕000207、行罚决字〔2016〕000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05)柳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柳价认定〔2017〕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购买的物品来源不明,仍以不合理低价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二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车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可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从侦查到审判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涉案赃物已全部退缴,故对二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离石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缴纳。)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常妍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毅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