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蘋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511号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80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杨欣。被告:黎蘋萍,女,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黎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黄 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蒲华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