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沈建平与SANHSUAHUNG、吴贵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平,SANHSUAHUNG,吴贵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729号之一原告:沈建平,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占红亮,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SANHSUAHUNG(中文名:陈志红),女,出生年月不详,住宁德市古田县。被告:吴贵飞,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原告沈建平与被告SANHSUAHUNG、吴贵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沈建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SANHSUAHUNG(中文名:陈志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建平撤回对SANHSUAHUNG(中文名:陈志红)的起诉。审判员 余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玉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