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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丽霞与黎家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霞,黎家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2113号原告:杨丽霞,女,汉族,1994年12月4日出生,住址:清远市清新区,被告:黎家铭,男,汉族,1994年3月23日出生,住址:清远市清新区,原告杨丽霞与被告黎家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杨丽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丽霞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诉权的合法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丽霞负担。审判员  邹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莹书记员  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