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行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长顺与珠海市金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长顺,珠海市金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初197号原告:冯长顺,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珠海市金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航空新城德城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建恩,局长。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白藤头。法定代表人:阳化冰,区长。第三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法定代表人:梁允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长顺诉被告珠海市金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监督管理行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长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冯长顺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作栋审 判 员 吴郁郁人民陪审员 林千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皓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