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1号。被执行人:徐刚;郑慧敏;XX;刘景柱本院在执行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刚、郑慧敏、XX、刘景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账户上有存款,没有投资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4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刚、郑慧敏、XX、刘景柱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2执3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郭玉宁审判员 郭树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