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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刑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友根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友根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刑终46号原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友根,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工,2003年12月至2015年4月任安康职业教育中心培训部主任,住安康市汉滨区。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陕西省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李友根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5)汉滨刑初字第003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友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斌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友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在实施2013年陕西省“雨露计划”贫困两后生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中,时任安康职业教育中心培训部主任的被告人李友根负责学校该项目的申报、报账工作。陕西省扶贫办、财政厅联合下发实施意见规定对每位学员补助杂费1500元、生活费1500元。2014年7月被告人李友根向安康市扶贫开发局上报了2013年该校680名学生的资料,经过审核后,安康市扶贫开发局拟拨付给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680名学生共计204万元的扶贫补助款。被告人李友根私下找朋友索取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三张,2014年7月29日开具了90、90、24万元三张收据并伪造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财务专用章加盖后递交给安康市扶贫开发局。被告人李友根还在2014年7月18日伪造学校公文《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安职中专[2014]29号关于请求下拨培训经费的报告》,将收款账户提供为其个人经营的在2014年6月9日成立的安康市汉滨区新安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但安康市扶贫局不同意将补助款拨付到该账户,但同时答复若将此款拨付到非指定账户须经汉滨区财政局同意。至此,被告人李友根又伪造了汉滨区财政局的公章及模仿局长熊建华的签名加盖及签写在其伪造的安职中专[2014]29号文件上。后安康市扶贫开发局于2014年7月31日将2013年“雨露计划”贫困两后生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款204万元拨付到安康市汉滨区新安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账户。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友根通过转账、取现的方式将其中203.9万元支取,用于其个人经营的“安康百老汇酒店”的借款及转型为“安康蓝月亮商务宾馆”装修事宜。被告人李友根为了应付安康市扶贫开发局的事后监督,伪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金州路分理处2014年10月28日安康市汉滨区新安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转给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102万元凭证,还骗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大桥路分理处已兑付680名学生生活费102万元银行证明。2014年年底,安康市扶贫开发局在抽查中,得知应享受对象未实际领取生活补助款后,安康市扶贫局、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即要求李友根及时将204万元退回。李友根从民间借款于2015年6月10日将204万元退回,2015年6月11日汉滨区国库支付局收到安康市汉滨区新安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转款204万元。另查明,2013年12月21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政办发[2013]155号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心城区教育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三)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并入安康职业技术学院,人员、编制、经费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分承担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两个类别,基础课教师由汉滨区教育部门安排,专业课教师划入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城区教育资源整合工作计划用两年时间实施,时间节点从2013年10月开始。再查明,“安康职业教育培训部”实际为“汉滨区职教中心培训部”,原汉滨区教育局汉区教发(2003)103号文件中聘任李友根为安康职业教育中心培训部主任,实际为汉滨区职教中心培训部主任。在汉区编办字(2003)09号关于设置汉滨区职业技术培训教育中心培训部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汉滨区职教中心培训部按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内设机构对待,由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人员从该学校编制内调整……具体承担汉滨区职教中心管委会的职教培训任务,协调各分校培训工作,统计上报有关资料等。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户籍证明信;中共安康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支部委员会便函;汉滨区教育局汉区教发(2003)103号文件;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函;搜查证、搜查笔录;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决定书;安康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陕西省“雨露计划”贫困两后生高技能人才上报审批表;安康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安康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2013年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证明及情况说明;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安职中专[2014]29号关于请求下拨培训经费的报告;陕西省2013年“雨露计划”贫困两后生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上报审批表;安康市扶贫局记账凭证、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结算票据);安康市扶贫开发局、安康市财政局安扶法[2014]96号文件、陕西省“雨露计划”贫困两后生高技能人才上报审批表(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及安康市“雨露计划”高技能人才培训生活费发放汇总表;汉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材料;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购买证、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购买证;中国农业银行分户账、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往来资金到账通知单;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金州路分理处回执;打卡成功学生名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大桥路分理处情况说明及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金州路分理处查询回执、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现金缴款单、借条、借款合同、借条;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司法)鉴(文检)字[2015]333号鉴定文书;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陕检技鉴135、136号检验鉴定文书;证人韩某、张某1、冉某、薛某、刘某1、王某、罗某1、罗某2、黄某、尹某、梁某、刘某2、张某、陈某、党某、杨某、高某、代某、江某、李某1、李某2、周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证明;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治安大队证明;汉滨区地方税务局老城税务所证明;汉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取的申报资料;汉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工商所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审核表;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情况说明;被告人李友根陈述;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政办发[2013]55号文件;汉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汉区编办字(2003)09号批复;安康市扶贫局、安康市财政局安扶发(2013)29号通知;安康市扶贫开发局安扶函(2015)31号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照片;汉滨区职业教育中心培训部汉滨职培(2014)16号文件;证人罗军2016年5月5日书写的材料。原审认为,被告人李友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在陕西省“雨露计划”贫困两后生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上报、审批等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公文和国家机关印章以及模仿签名的方式骗取安康市扶贫开发局向其私人开办的公司账户上转账“雨露计划”资金204万元,并将其用于归还自己私人经营的酒店欠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友根贪污国家扶贫资金204万元,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被告人李友根的关于“百老汇快捷酒店”系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实训基地和“安康市汉滨区新安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系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培训部开办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开设“百老汇快捷酒店”作为实习基地之初,贷款是以培训中心的名义贷款,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也出具担保函,而且在百老汇酒店开业时,所发的邀请函上均盖有培训部的公章等,以此证明百老汇酒店就是学校的培训基地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论“百老汇快捷酒店”还是后期更名为“蓝月亮商务酒店”,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分别为李友根、李某,“安康市汉滨区新安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友根,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且其在2014年6月9日注册成立安康市汉滨区新安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时,在2013年12月21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政办发[2013]155号文件中已作出从2013年10月开始将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并入安康职业技术学院的安康市中心城区教育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被告人李友根亦供述其在向汇通源公司借款时提供的学校校办工厂的土地使用证作为担保的资料都是他自己给汇通源公司提供的,因为他当时负责培训部的工作,空白的函及校办工厂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他都有,学校没有谁同意他以学校资产作为担保,都是他自己决定的,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罗军也证实,他没有签发过安职中专校字(2012)36号文件,他们学校的委托书及校办工厂的复印件是怎么到李友根手上的他不知道,抵押合同上的公章是如何加盖的他也不知道,他是在学校被汇通源小额信贷公司起诉后他才知道有这回事情。他问李友根,李友根称这件事情都是他自己弄的,他自己积极筹钱将这件事情处理好。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百老汇快捷酒店”前期运作经营及启动资金均不是学校出资,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人向任何公司及个人进行贷款,学校也未发过“安职中专(2012)36号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关于培训部贷款的担保承诺书”这份文件及学校未在“百老汇快捷酒店”开业时邀请过任何单位参加。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李友根提出的他要求银行加盖公章以应付扶贫局的检查,此行为是技术处理及其提出伪造的原因的辩解,于法无据。故对被告人李友根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友根提出的应当考虑其多年来对汉滨教育的贡献和多次受各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因素,与本案无关。鉴于被告人李友根在提起公诉前已将全部赃款退还,可以从轻处罚。但其请求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法有悖,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友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对被告人李友根退缴的赃款20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友根不服,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百老汇酒店为学校培训基地,请求法院对其公正处罚。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友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伪造公文、公章、银行凭证、他人签名等手段,将陕西省“雨露计划”资金204万元转至其私人开办的公司账户,并用于归还其私人经营酒店的欠款和装修,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上诉所称百老汇酒店为学校培训基地的上诉理由,经查,安康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该校校长罗军、黄某、洪波等人的证言、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治安大队、汉滨区地方税务局老城税务所、汉滨区工商局城西工商所出具的证明、工商户登记申请表、审核表等证据均能证明百老汇酒店为李友根个人注册登记的公司。关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于法不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来刚审判员  刘效梅审判员  左小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