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铜陵市建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建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308号原告:铜陵市建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长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1890977Y。法定代表人:胡松华,公司经理。被告: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帽山东路山水人家1栋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赵家森,公司经理。原告铜陵市建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铜陵市建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以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作出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铜陵市建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建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7元,减半收取计998.5元,由原告铜陵市建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