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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保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保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212号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玫瑰城小区1号楼2层202号。法定代表人:方东彪,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珍,女,系公司行政经理。被告:张保成,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