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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兴强与被告李元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强,李元勇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823民初1004号 原告:李兴强,男,生于1966年6月28日,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港,男,生于1991年1月20日,住四川省汉源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李元勇,男,生于1976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兴方,系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强与被告李元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兴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兴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兴强负担。 审 判 长  周建平 审 判 员  郑开萍 人民陪审员  李万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瑶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