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国旗、赵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国旗,赵卫东,刘小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802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职务:理事长住址:焦作市解放东路2859号被告:苏国旗,男,汉族,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赵卫东,男,汉族,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刘小安,男,汉族,1961年9月17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国旗、赵卫东、刘小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9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柴英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