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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执委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乐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炳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炳盛,黎正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委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乐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乐业县同乐镇立新社区同乐路***号。法定代表人:雷万刚,理事长。被执行人:黎炳盛,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黎正灵,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乐业县。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乐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黎炳盛、黎正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黎炳盛、黎正灵应支付申请人乐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760000.00元,黎炳盛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隆法执委字第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勾 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