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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进行诉牛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行,牛向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551号申请人:胡进行,男,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申请人:牛向飞,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进行诉被告牛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00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牛向飞的银行存款16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80元,由被申请人牛向飞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吉小伟审 判 员  王应军人民陪审员  金佳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旭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