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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仲晓峰与解鸿午、尚彩丽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晓峰,解鸿午,尚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财保123号申请人:仲晓峰,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解鸿午,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尚彩丽,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仲晓峰于2017年7月27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解鸿午、尚彩丽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62000元现金担保,其余依申请人仲晓峰名下位于新城区咸宁中路30街坊17号楼89幢20702号房产作为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解鸿午、尚彩丽名下价值3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