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世宜、赵晓芳等与宜昌飞鸿电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宜,赵晓芳,张德秀,宜昌飞鸿电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651号申请执行人赵世宜,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赵晓芳,女,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张德秀,女,194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宜昌飞鸿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前坪街路西侧(宜昌三峡民营科技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7392954-0。法定代表人徐伟枢,该公司董事长。赵世宜、赵晓芳、张德秀与宜昌飞鸿电线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7)鄂05民终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宜昌飞鸿电线有限公司赔偿赵世宜、赵晓芳、张德秀100000元。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赵世宜、赵晓芳、张德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飞鸿电线有限公司应赔偿赵世宜、赵晓芳、张德秀100000元。同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022.8元,申请执行费1445元。以上合计10446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飞鸿电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467.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查封、扣押财产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