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晓辉与金萍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533号淮南市车辆管理所:王晓辉与金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16)皖0403民初59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金萍所有的车牌号皖D×××××号别克轿车的查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附:(2016)皖0403民初5986号之一裁定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