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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程玉满与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玉满,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902号申请执行人:程玉满,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向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程玉满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宣劳人仲裁字153—2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122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38元。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