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孔会昌与嵇文理、XX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会昌,嵇文理,XX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2民初1059号原告:孔会昌,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确认送达地址为河南省新安县城关镇第二初级中学校内22号服务部。被告:嵇文理,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XX茹,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原告孔会昌与被告嵇文理、XX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会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嵇文理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XX茹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会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3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自2014年开始,被告嵇文理经常给我在新安县城关镇城关第二中学开办的后勤服务部送货,双方由此相识。2015年4月12日、5月6日、5月13日,被告嵇文理先后分三次向我借款5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嵇文理躲藏起来失去联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嵇文理、XX茹未到庭亦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孔会昌提交的二被告身份信息表、借条、驾驶证、行车证及本院调取的离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为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嵇文理、XX茹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月11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2015年4月12日,被告嵇文理向原告孔会昌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用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500元;2015年5月6日被告嵇文理再次向原告孔会昌借款15000元,对借款利率双方约定为月息4分,当日被告嵇文理向原告孔会昌支付了4月12日的借款利息500元,并在出具的借条背面注明“4月份利息500元已付,再用一个月”等字样;2015年5月13日,被告嵇文理又向原告孔会昌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用款期限三个月,利率为月息4分,原告孔会昌交付借款时直接扣除当月利息800元,实际交付被告嵇文理192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因被告嵇文理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孔会昌即向本院起诉,引发本次诉讼。审理中,原告孔会昌不再要求被告XX茹承担偿还责任,因被告嵇文理未到庭,至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被告嵇文理分三次向原告孔会昌借款50000元,但原告孔会昌在交付第三笔借款20000元时,直接将利息800预先扣除,实际交付给被告嵇文理的借款本金总计为49200元,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本金颖依法认定为49200元,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嵇文理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偿还本息的法律责任,原告孔会昌起诉要求被告嵇文理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有失欠妥,由被告嵇文理偿还借款本金49200元及利息为妥;在上述三笔借款发生时,被告嵇文理、XX茹已经离婚,本案所涉借款不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XX茹依法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孔会昌明确不再要求被告XX茹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嵇文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孔会昌借款本金49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嵇文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齐国章审判员 张灵静审判员 焦程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 昱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