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616号原告:高某,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项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