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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616号原告:高某,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项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