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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宁都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吴金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都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吴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宁都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被执行人吴金保,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宁都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吴金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138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吴金保应支付申请人宁都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案款1.7429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费161.44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7429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金保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宁民二初字第138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小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