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德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25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德军,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铅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铅山县。因犯诈骗罪,2006年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被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3月1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德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赣11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德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德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德军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德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刘德军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德军撤回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寿涛审判员 邱艳红审判员 赵凌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凌 云 关注公众号“”